Patent Q & A

星期三, 9月 02, 2009

擬制新穎性 vs 先申請主義


擬制新穎性

台灣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根據審查基準,在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指claims所界定之標的,因此由法條清楚可知只要申請在先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完全揭示任一claim所界定之標的,即會使該claim喪失新穎性,如果至少有一claim所界定之標的未被完全揭示,則可以刪掉被揭示的claim,而使未被完全揭示的claim獲准專利

先申請主義

台灣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根據審查基準,所謂同一之發明,係指申請專利範圍實質相同之發明而言。因此,就算申請在先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完全揭示claims所界定之標的,只要那些內容未列在該先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內,就沒專利法第三十一條適用之餘地。

相反地,如果先申請案的任一claim與後申請案的任一claim實質相同,則就有專利法第三十一條之適用。同樣地,可以刪掉實質相同的claim,而使未實質相同的claim獲准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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